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毒品犯罪案件,三被告人此前均因吸毒被行政处罚或强制戒毒,但均未吸取教训,反而愈演愈烈走上毒品犯罪的不归之路。最终,被告人伍某、刘某夫因犯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一年两个月,刘某光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三人均并处罚金五千元;同时刘某夫、伍某均被追缴违法所得4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1、犯贩卖毒品罪:2022年5月29日、6月19日,被告人刘某夫两次在岳塘区某大厦内以1400元的价格将0.3克、0.2克的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冰毒”、“麻古”下同)贩卖给被告人伍某。伍某购得该毒品后,再分别以1500元、17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刘某光,从中获利分别为100元、300元。
2、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22年4月至5月,被告人刘某光三次容留伍某在其驾驶的车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其中,被告人伍某到案后检举被告人赵某(另案处理)容留他人吸毒事实。被告人刘某夫曾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被判处刑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夫、伍某均贩卖毒品不满十克,二人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某光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刘某夫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伍某到案后检举他人犯罪事实,系立功;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决定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对三被告人作出如上所述判决。
法官说法:毒品的成瘾性,导致一旦沾染上就会产生严重的依赖性,很难戒除,不仅严重危害身心健康,还容易诱发犯罪,因为吸毒耗资巨大,一般人的正常收入根本无法承受吸毒的开支,受毒瘾的驱使,吸毒者往往采取非法手段攫取财物,进而走上“以贩养吸”、盗窃、抢劫等犯罪之路。本案中,三被告人就是从“瘾君子”到“毒贩子”的典型代表。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珍爱生命,远离毒品。首先,从思想上认清毒品的危害性,筑牢拒绝毒品的思想防线;其次,积极参加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充实日常生活,提高身心健康;最后,多与良师益友同行,远离黄赌毒等违法犯罪人员和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