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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酒遭拒心生忿恨 寻衅滋事“醉”终获刑
作者:刘泽佳  发布时间:2023-02-23 08:40:55 打印 字号: | |

亲朋好友聚会,觥筹交错谈笑风生。饮酒,确实常能活跃气氛、增进友情,但饮酒过度不仅害己伤身,还易引发醉酒冲动甚至是刑事犯罪,得不偿失矣!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王某文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

2022年6月1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某文和彭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岳塘区某烧烤店外坪饮酒吃宵夜,期间,王某文二人想活跃气氛,于是持酒到被害人谢某、田某及朋友所在桌敬酒,由于谢某及朋友与王某文二人并不相识,因此拒绝喝酒。王某文心生不忿,与谢某发生口角,随后王某文持空酒瓶砸击谢某头部,致谢某头部受伤流血。谢某遂赤手空拳反击,彭某见状上前脚踢对方。双方被旁人劝开,王某文又持空酒瓶对谢某进行殴打,但被谢某躲开,却不慎砸中被害人田某,彭某见状欲再踢谢某泄愤,被谢某朋友踢开。

经鉴定,谢某、田某和王某文所受损伤均评定为轻微伤。

王某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并赔偿了谢某人民币7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王某文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被害人损失,法院依法酌情对其从宽处罚。根据王某文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对其作出如上所述判决。

法官说法: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本案中,王某文在公共场所酒后挑起事端,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两名被害人一定程度的伤害,严重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小酌怡情酗酒伤身。饮酒时一定要根据自身情况量力而行,不应当酒后失态,随意殴打他人,否则,不仅需要赔偿他人经济损失,还可能会因此受到刑事制裁。同时也要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切莫怀有侥幸心理,为了自身的健康、他人的安全、社会的和谐,切记喝酒莫贪杯。

 
责任编辑:刘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