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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偷渡至缅甸,男子被判刑
作者:刘泽佳  发布时间:2023-03-09 09:00:14 打印 字号: | |

出入境必须取得相应的证件,但有些人在高薪的诱惑下想出国赚钱,却不愿正常办理出入境手续,于是心怀侥幸剑走偏锋,最终触犯法律。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偷越国境案件,被告人于航(化名)被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9年3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于航在朋友的介绍下,应邀了缅甸某餐饮店老板邓某的高薪聘请,为到缅甸打工,在未取得合法有效地中缅出入境通行证的情况下,在黄某(未到案)、秦某(未到案)等人的安排下,通过乘坐摩托车、翻山徒步等方式,先后多次从云南省某县某村附近非法偷渡出入中缅国境线,随后在缅甸某饭店谋生,重要节假日期间会回国,以此长期偷渡往返于中缅两国。

因受疫情影响,案涉饭店无法继续经营,于航便决定回国。2021年12月25日,于航被缅甸某警察局移交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期间其主动向口岸执勤民警自首,并承认偷渡出境的事实。2022年1月15日,于航被公安局行政罚款三千元,之后于2022年1月17日从云南省乘车返回湘潭市。

于航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航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偷越国境罪。于航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于航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酌情对其从宽处理。于航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于航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对其作出如上所述判决。

法官说法:偷越国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于航在无合法有效的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多次通过偷渡的方式偷越中缅两国国境的行为,符合偷越国境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近年来,不少人为了所谓的“发财梦”而迷恋异国他乡,特别是云南省通往缅甸、泰国等国边境地区,成为了众人偷渡的重灾区。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无论是因务工还是旅游、探亲而出入国境,都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办理相关出入境手续。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不仅有人身危险,还会受到法律惩处。因此,切莫因一时“高薪”异国求职而罔顾国法,断送了人身自由和大好前途。

 
责任编辑:刘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