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开设赌场案件,被告人黄某、曾某、叶某被依法判处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十个月至两年不等,三人均被处以罚金一万元。
2022年9月12日至10月15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曾某、叶某三人共同商量决定,由黄某提供场地和赌博所需工具,曾某、叶某轮流担任“荷官(赌场发牌工作)”并负责赌场的抽水、资金套现、安排饮食等工作,通过某种赌博把玩的方式,在黄某租赁的岳塘区某小区楼房内开设赌场。经查,三名被告人共组织赌博18场次,共计抽头渔利53300元,其中曾某参与9场,抽头渔利26100元;叶某参与的9场,抽头渔利27200元。黄某实际获利16400元,曾某实际获利13300元,叶某实际获利10600元。
黄某、曾某、叶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曾某、叶某共同开设赌场,三人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三人均系主犯。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三人从轻处罚。三人均退缴违法所得,法院依法对三人酌情从轻处罚。三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三人宣告缓刑。根据三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对其作出如上所述判决。
法官说法:本案中,黄某租赁房间和购买赌博所需工具,曾某、叶某负责赌场的发牌和抽水等工作,三人开设赌场并吸纳社会不特定人员进行赌博并牟利的行为,均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官提醒广大市民,不管是参与赌博还是开设赌场,都是违法犯罪行为。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还容易诱发其他犯罪。因此,市民应当深刻认识到赌博的危害,树立守法意识,自觉抵制赌博活动,共同营造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