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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趁门店无人行窃获刑
作者:刘泽佳  发布时间:2023-04-20 11:06:55 打印 字号: | |

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贺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损失。

2023年1月8日11时许,被告人贺某窜至岳塘区某路段一饭店内,趁店内无人之际,盗窃了被害人雷某放在店内桌上的手机一台,之后以400元的价格卖给一流动手机回收摊贩,赃款用于日常开销。

2023年1月9日13时许,贺某窜至岳塘区另一家饭店内,采取同样手法,趁店内无人之际,盗窃了被害人冯某放在店内收银台的一女士双肩背包,后取出背包内8500元现金并将该包与包内物品丢弃在路边垃圾箱内,盗窃所得赃款部分用于日常开销。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贺某持有的女士背包1个、银行卡4张、身份证1张,人民币8410元,并全部发还给冯某。另外,经鉴定,雷某被盗手机价值823元。

贺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贺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部分被盗财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贺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对其作出如上所述判决。

法官说法:本案中,贺某两次趁餐饮店无人之际,盗取店内财物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官提醒广大市民,任何违法犯罪都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切勿因一时贪念以身试法。市民要注意随身财物的保管,随身物品应放置在视线范围内或者可控安全区域,以免被不法分子盗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此外,门店安全防盗莫大意,店内无人时务必锁好门窗,必要时可安装监控报警器等专业防盗设备。若发现店内有财物丢失,应立即报警。


 
责任编辑:刘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