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被告人裴某被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同时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2年9月期间,被告人裴某伙同许某、刘某、唐某某、蒋某某(4人另案处理),在明知上线找人“跑分”的行为系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转移资金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由许某负责与上线联系,裴某负责提供其名下的7个支付账户用于转移犯罪资金、唐某某和蒋某某负责从ATM机上取出犯罪资金、刘某负责将取出的犯罪资金存入上线指定的账户。
经查,裴某所提供的7个支付账户单边入账流水合计92325.42元,裴某非法获利2000余元。
裴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裴某伙同他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共同犯罪中,裴某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裴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决定对其从轻从宽处罚。根据裴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对其作出如上所述判决。
法官说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常见的行为表现是在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手机卡可能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信息网络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仍出售、出租或出借“两卡”给他人用于非法资金的转移。这种行为给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获取收益提供了便利,也对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大危害。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要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切莫为了蝇头小利,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和各种第三方支付、社交媒体账号,从而沦为不法分子的犯罪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