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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不要出借银行卡沦为洗钱的“工具人”
作者:刘泽佳  发布时间:2023-05-24 12:15:19 打印 字号: | |

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被告人苏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8000元,上缴国库。

被告人苏某急需资金周转,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仍抱有侥幸心理为接收、转移犯罪所得积极提供帮助。2023年1月30日,苏某在微信群内认识上游后,听从安排于2月1日入住某酒店,次日,苏某在酒店房间内提供自己名下的银行卡、身份证及手机给他人用于转账,并为他人登录手机银行提供刷脸帮助,从中获利8000元。经查,苏某涉案银行账户当日入账1733219.12元,出账1730587元,其中17名被害人转入该账户共计431388元。

苏某被上网追逃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资金,仍积极提供银行卡账户并提供刷脸登录的方式帮助接收、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共同犯罪中,苏某的行为对犯罪的完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苏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苏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对其作出如上所述判决。

法官说法: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电子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多发高发,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安全稳定。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和手机卡,不要非法出租、出售、出借给他人使用,尤其是知晓对方可能将该卡用于非法用途时,也不要参与来源或目的不明的转账活动。发现收卡卖卡等不法行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切莫因贪图小利而成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

 
责任编辑:刘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