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张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责令张某退赔被害人彭某损失合计71599元。
2022年12月初至2023年1月底,被告人张某因缺乏资金又欠下债务,为了骗取他人钱财,竟然挖空心思编造剧本,一人分饰多角,自编、自导、自演向前同事彭某谎称自己有低价的某品牌手机货源,答应彭某可以在网络上卖手机从中赚差价。张某要彭某在某二手交易软件上发布卖手机信息,然后张某又注册了该软件的账户冒充买家在彭某处购买手机,张某再以需要手机进货款为由向彭某索要资金。彭某遂多次通过转账及现金方式支付货款给张某,并听信张某的建议从网购平台贷款14899元购买一台某品牌手机交给张某。其后,张某又以手机快递物流出问题,需用钱财解决等虚假理由继续骗取彭某钱款。经查,彭某累计向张某转账、支付现金共计56700元。张某将所得钱款和手机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消费挥霍。
综上,张某共计骗取彭某现金和手机价值71599元。张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张某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根据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对其作出如上所述判决。
法官说法:本案中,张某在网络平台自导自演虚构事实骗取同事财物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诈骗套路千万条,毋信“捷径”第一条。要通过付出劳动获取正当经济收入,不要投机取巧、轻信他人蛊惑,更不能靠非法手段获取不义之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