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成瘾,恶习不改,一男子此前已经是“三进宫”,然而出狱后并没有吸取教训,一年之后,再次作案。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石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同时责令石某退赔被害人严某损失合计1299.38元,继续追缴石某违法所得3200元。
2023年2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石某因日常开销想要盗窃钱财,窜至岳塘区某小区便利店附近,在马路旁寻得一根木棍并用木棍对该便利店使用撬锁的方式进入店内。石某进店后立即将店内视频监控扳转后再行盗窃,共窃得18条香烟以及储物柜内180余元现金。同日上午10时许,石某在另一家商店以3200余元进行销赃,所得赃款被石某挥霍。
经鉴定,被盗香烟评估价值为4130元。石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石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石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石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对其作出如上所述判决。
法官说法:本案中,石某撬锁进入他人门店,盗取他人财物并销赃挥霍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美好生活要通过自己的双手去创造,依靠合理合法的途径去挣取,倘若只想动歪脑筋来谋取不义之财,自己终将身陷囹圄。此外,市民也要切实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增强防范措施,经营的店铺离店前务必锁好门窗,店内不要留存大量现金,妥善保管好财物,不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