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6月是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岳塘区人民法院选取了相关典型案例,告诉您要“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2015年8月3日,湘潭市某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法人代表人系李某,股东为李某(已判决)、被告人易某,注册地址为湘潭市雨湖区某地。2017年8月24日法人代表人变更为易某,股东变更为易某、邓某(已判决)。公司经营范围:资产管理;理财风险评估咨询;商务信息咨询,贸易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
2015年以来,易某与邓某在该公司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投资该公司开办的超市、农家乐、酒吧等项目或转让私募基金为名,通过安排业务员发放宣传资料、组织参观公司产业等手段,以高额的年息为诱饵,承诺到期返本付息,在湘潭、株洲两地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7年8月24日起,易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2017年4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唐某为该公司部长、业务员。
经审计:2019年2月28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该公司非法吸收568名投资人资金合计73481000元,现已归还投资人本金671250元,支付投资人利息16431570.07元。该公司吸收的资金中,5749721.48元用于个人购房,2184963.11元用于投资经营项目,13179361.45元用于支付员工工资及提成奖励。
唐某在2017年4月至2020年2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940000元,违法所得为384885.19元。另查明,易某、唐某均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共同非法集资犯罪中,易某系主犯,唐某系从犯。两被告人均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两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以易某犯集资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以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八万元;责令易某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56378179.93元,追缴唐某违法所得384885.19元,返还集资参与人。
法官说法: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均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集资类犯罪。此类案件一般涉案被害人数多、金额大、影响广。本案中,易某、唐某等人公司在其公司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犯罪行为包装为投资项目或转让私募基金,并宣传会有高息回报来吸引群众购买,但实际上是实施非法集资行为,使人民群众遭受了重大财产损失。除本案中高息回报的诈骗手段之外,社会上还存在许多其他诈骗行为,如刷单诈骗、养老诈骗等,其本质上都是利用群众贪图高额利息、想不劳而获、一夜暴富等心理,从而引诱受害人落入诈骗的陷阱。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一是从思想上要杜绝贪小便宜的心理,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金钱观;二是保护好个人信息,防止身份信息泄露,切勿随意把身份证、手机交给别人使用,以免掉进不法分子陷阱中;三是耐心辨别真伪,收到任何与资金往来有关的电话或者短信时,应先核实是否为官方发布。四是要积累知识,警惕常见诈骗手段,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就能做到心中有数,避免上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