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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碰瓷”套路深 敲诈团伙终获刑
作者:刘泽佳  发布时间:2023-07-12 13:17:09 打印 字号: | |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成为广大司机的共识,特别是醉驾入刑后,通过法律约束,人们杜绝酒驾意识逐渐根深蒂固,但仍有少数人抱有侥幸心理酒后驾车,从而让一些不法分子发现了“商机”,精心设计“碰瓷”套路,将酒驾车主列为“碰瓷”对象,利用酒驾人员害怕报警承担法律责任的心理对其实施敲诈勒索,让这些驾驶人正中圈套。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敲诈勒索案件,三名被告人张某、刘某、杨某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同时依法追缴三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488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作案工具车辆依法处理。

2023年3月,经被告人张某提议,被告人刘某、杨某同意,三人决定牟取不义之财,一起利用机动车驾驶员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不敢报警的心理,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索要赔偿。

2023年3月20日凌晨3时许,刘某驾驶轿车搭载杨某、张某,故意与被害人肖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肖某叫来朋友朱某帮忙协商,最终赔偿刘某、杨某、张某三人4888元。

2023年3月22日凌晨3时许,三人故技重施,由杨某驾驶轿车搭载刘某、张某,故意与被害人江某驾驶的越越车发生碰撞。江某委托朋友彭某帮忙协商,彭某提出先赔偿1万元,以后多退少补,杨某提出赔偿2万元。因协商未果,彭某叫来朋友朱某帮忙协商,朱某遂报警。

三名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作案使用的一台轿车被公安机关扣押;三名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了肖某损失12000元、江某损失1000元,取得其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三人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三名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三名被告人从轻从宽处罚。第二次作案中,三名被告人均系犯罪未遂,法院依法对三名被告人从轻处罚。三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酌情对三名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三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对三人作出如上所述判决。

法官说法:本案中,张某、刘某、杨某精心“设局”,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来“碰瓷”,敲诈勒索酒驾司机财物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近年来,此类“碰瓷”现象时有发生,该类犯罪性质恶劣,既严重危害市民人身财产安全,也扰乱社会秩序,败坏社会风气。众所周知,酒后驾车不仅容易引发交通事故,更有可能助长某些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因此,市民要加强自身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提高警惕,遇到此类问题一定要报警解决,切勿轻易“私了”,以免人身、财产遭受损失,时刻谨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任犯罪分子套路再深也无计可施。

 
责任编辑:刘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