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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持工具殴打他人,寻衅滋事被判刑!
作者:刘泽佳  发布时间:2023-07-21 10:05:30 打印 字号: | |

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张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2014年3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与张某军(已判刑)在岳塘区某饭店喝完酒后驾驶电动车回家,车行至岳塘区某路段时,因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冯某发生口角,张某于是将电动车大锁朝冯某驾驶的小轿车丢砸,导致该车前挡风玻璃和顶棚被砸坏,冯某见状即下车查看情况,随后与张某一方理论,张某与张某军遂以拳脚相加、使用电动车大锁打击头面部的方式殴打冯某致伤。殴打其间,张某军被路过群众制止并控制,张某则乘机逃离现场。之后,冯某母亲罗某得知情况并赶至现场,在与张某军理论时,被张某军殴打面部致伤。

经鉴定,被害人冯某、罗某所受伤害为轻微伤,涉案的小轿车损失价值合计为1660元。张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另查明,张某军家属赔偿冯某、罗某两人医疗等各项费用共计18000元,取得对方谅解。

2023年1月4日20时许,张某因怀疑此前与被害人傅某打牌时,因傅某作弊导致其输钱,遂酒后持水果刀到岳塘区某网吧找傅某。张某先后用刀背抵住傅某的脖子、用刀柄砸傅某的头部和面部、用刀尖砸傅某放在桌上的手机屏幕,后用刀尖捅傅某腹部时被傅某挡住。傅某倒地后,张某继续对其拳打脚踢。

经鉴定,被害人傅某所受伤害构成轻微伤,傅某的手机价值为1100元。张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与傅某签订调解协议书,赔偿傅某损失3万元(已支付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张某系累犯,法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但在第一起事实中,张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在第二起事实中,张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张某已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法院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张某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罚。根据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对其作出如上所述判决。

法官说法:本案中,张某酒后生事端,并使用作案工具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日常生活中,因过量饮酒而引发的自伤、斗殴等事件屡见不鲜,甚者,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饮酒者实施随意殴打他人、追拦辱骂恐吓、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好自我约束,理性饮酒,切勿在酒精作用下麻痹自我,因一时冲动而触碰法律红线。

 
责任编辑:刘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