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湘0304刑更3号
罪犯郭丙炎,男,195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身份证号430311195411283032,小学文化,湘潭高新区板塘街道五一村集资委原委员,住湖南省湘潭高新区板塘街道五一村双腊村民组368号。
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作出(2022)湘0304刑初62号刑事判决,以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郭丙炎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郭丙炎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5日作出(2022)湘03刑终555号刑事裁定,维持对郭丙炎的定罪量刑。判决生效后,罪犯郭丙炎向本院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罪犯郭丙炎诊断为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组(合并双侧颈动脉多发斑块形成、尿蛋白/尿肌酐:2637.6mg/g),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等,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高血压“短期内有生命危险”。2023年8月9日,湘潭市岳塘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罪犯郭丙炎适用社区矫正。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郭丙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于2023年8月25日回函建议对罪犯郭丙炎暂予监外执行。
综上,罪犯郭丙炎确系患有严重疾病,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郭丙炎暂予监外执行。
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有异议,可在公示之日起七日内(9月12日至9月18)请以电话、来访、提交书面材料等方式向本院刑事审判庭反映,联系电话0731-58286009。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