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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扣押担保人财产 法治化护航企业营商
作者:刘倩  发布时间:2023-09-13 15:14:36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湘潭岳塘法院执行局对一起涉企案件开展执行行动,在长沙县法院的协助下,扣押回案件担保人傅某某名下的一台挖掘机。

2019年,李某与某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李某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租了一台挖掘机,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各方权利义务及违约条款,傅某某等五人为李某进行了担保,自愿为上述租赁合同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但李某在支付了首付款和前五期租金后,便未再支付任何费用。某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将李某租赁的挖掘机拖回了公司,但其拖欠的租金未能收回,遂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查明后判决,解除双方的融资租赁合同,李某及多名担保人支付租金、违约金等费用26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李某及各担保人均未主动履行。某公司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由于未发现多名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官,我们找到担保人傅某某有台挖掘机停放在长沙县某处,想申请恢复执行。”近日,申请执行人给执行法官打来电话。收到消息后,承办法官立即引导某公司办理了恢复执行申请,向当地法院申请协助执行,并于次日清晨驱车赶往长沙县某处开展扣押行动。

“这是罗某寄放在这里的,我不认识什么傅某某!而且,这台挖掘机我刚换的新电瓶,就算是法院执行,也得把新换的电瓶还给我,才准拖走!”抵达执行现场后,承办法官与申请执行人确认了挖掘机型号等重要信息后,装车准备扣押回潭,一名自称是该场地的管理人拦住了车辆去路。经法官现场协调,申请执行人代表当场支付给场地管理人电瓶费用,管理人配合执行工作并签署了扣押清单。

“超重了,上不了高速,你们掉头走国道吧。”刚进收费站,载有挖掘机的平板车又因超重被高速公路工作人员拦下,法官下车与高速公路管理局工作人员沟通,了解到称重可能存在5%的误差后,提出能否重新过磅复核重量,第二次复核后未显示超重,车辆顺利驶入高速,最终将挖掘机扣押回潭。

责任编辑:刘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