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谢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4年12月,A食品公司业务经理凌某(已故)安排公司业务员工即被告人谢某等十余人,到岳塘区某便利超市开展“打假”。谢某安排彭某和“猛子”(身份未查实)在该便利超市购买了20包A食品公司的产品。随后,谢某等人以所购产品系假冒产品为由,要求该便利超市老板王某“假一罚十”,王某否认所售产品系假冒并质疑打假资质,双方发生口角,凌某遂指使谢某等人对该便利超市进行打砸,将柜台及货品随意砸坏,并与王某、王某延(王某之父)、杨某(王某之友)发生肢体冲突。经鉴定,王某、王某延、杨某三人所受伤情均构成轻微伤,现场被损坏物品价值155元。
谢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谢某的行为对犯罪活动的完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谢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对其作出如上所述判决。
法官说法:假冒伪劣产品令人深恶痛绝,但“打假”需要采取合法正规途径,如保存好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的票据,对质量不过关的产品及时向相关行政部门举报或请求消费者协会组织调解,而非采取暴力手段“维权”,这样只会适得其反,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另外,也提醒广大零售商要从正规渠道进货,保存合法取得商品的证据,切莫贪图蝇头小利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轻则构成民事侵权,重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消费者在日常购买商品时,要擦亮眼睛,避免低价陷阱,学习辨别购买商品真假的知识,从商标标识、印刷质量、包装外观上观察,是否粗制滥造、信息缺失、商标叠加、攀附模仿等。另外,还可以通过商品包装上的二维码、防伪码,扫码查看商品真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