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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虚假管辖连接点进行诉讼?对不起,不予受理!
作者:毛婷 刘泽佳  发布时间:2024-05-10 10:03:52 打印 字号: | |

随着国家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此类案件的纠纷也备受关注,但品牌公司发现侵权行为时,也应当诚信诉讼,正确使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虚构被告,人为制造管辖连接点,则是一种典型的滥用诉权的行为。近日,岳塘法院就审查了一起该类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并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起诉人红宝石公司(化名)及其品牌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注册了“红宝石”等多个商标品牌。起诉人委托公证人员在某网购平台输入“红宝石”关键词后,出现了标有“红星石”(化名)字样的同系列产品,而“红宝石”与“红星石”仅有一字不同,在文字构成、图形及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其他方面亦没有明显区别,普通消费者容易将两处商标误认,或认为二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公证人员在网购平台下单和熙食品公司(化名,以下简称和熙公司)生产的的“红星石”商品后,选择锦盛批发部(化名)作为提货点,在该批发部提取货物。

起诉人红宝石公司认为,锦盛批发部作为销售商,应对其销售的产品承担售后责任;和熙公司作为生产商,生产侵害红宝石公司商标权的产品,侵害了红宝石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以锦盛批发部作为被告的商标侵权案件应由岳塘法院管辖,故起诉至岳塘法院。

岳塘法院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该类侵权行为而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湘潭市岳塘区并非案涉侵权行为实施地,亦不是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查封扣押地。经案卷材料证实,锦盛批发部作为案涉网购行为的提货点,并非生产商和销售商,与起诉人诉请的侵权行为不具有关联性,起诉人将该批发部作为被告,人为制造管辖连接点,属于虚列被告,规避管辖。因此,岳塘法院对此项起诉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并告知其应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提醒:人为制造管辖连接点的行为不符合民事诉讼确立管辖权归属的基本原则,违背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在损害诉讼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不利于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应当遵守诚信守信的原则,合法行使诉讼权利,否则,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刘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