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0304刑更3号
罪犯郭顺英,女,194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身份证号430311194905102022,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宝塔乡櫈桥村190号,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双马街道邓桥山庄4栋5单元301号。
2023年7月27日本院作出(2022)湘0304刑初5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罪犯郭顺英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被害人冯运兰各项损失共计29601.68元。后被告人及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7日作出(2023)湘03刑终33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罪犯郭顺英以身患符合保外就医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我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本院在对罪犯郭顺英采取收监执行刑罚的过程中,湘潭市看守所及湘潭市特殊违法犯罪人员医疗收治所均以罪犯郭顺英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建议先行对罪犯郭顺英进行病情诊断。本院在罪犯郭顺英的申请下,委托湘雅附二医院对罪犯郭顺英是否符合暂予监外的情形进行疾病诊断。湘雅附二医院于2024年1月31日作出病情诊断意见,诊断结果为“高血压病很高危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泌尿系统感染待排;疾病严重程度评估,被鉴定人郭顺英目前诊断为高血压病很高危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泌尿系统感染待排,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湘司发[2021]15号文件)第三条第4款规定的情形;郭顺英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疾病范围”。本院于2024年2月26日向湘潭市岳塘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及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发函听取意见。2024年3月11日湘潭市岳塘区社区矫正管理局的评估意见为建议不予适用社区矫正,2024年4月22日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对于本案暂予监外执行进行了审查,认为罪犯郭顺英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罪犯郭顺英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郭顺英目前患有高血压病很高危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泌尿系统感染待排,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湘司发[2021]15号文件)第三条第4款规定的情形,属于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郭顺英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