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0304刑更6号
罪犯吴海军,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身份证号430321196312084676,初中文化,系湘潭市燿成混凝土公司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湘潭市雨湖区车站路16号20栋2单元602号,现住湘潭市雨湖区沿江路十八总朝阳廉租公寓2栋203房。
2022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22)湘0304刑初62号刑事判决,以非法拘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决罪犯吴海军有期徒刑一年。后部分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8日作出(2023)湘03刑终39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罪犯吴海军以身患符合保外就医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我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本院在对罪犯吴海军采取收监执行刑罚的过程中,湘潭市看守所以罪犯吴海军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建议先行对罪犯吴海军进行病情诊断。本院在罪犯吴海军的申请下,委托湘雅附二医院对罪犯吴海军是否符合暂予监外的情形进行疾病诊断。湘雅附二医院于2024年4月22日作出《病情诊断意见书》,诊断结果为“1.疾病诊断结果:右肾盂癌根治术后,强直性脊柱炎 椎体骨质改变,左侧乳腺癌扩大根治术后。2.疾病严重程度评估:被鉴定人目前诊断为右肾盂癌根治术后,强直性脊柱炎 椎体骨质改变,左侧乳腺癌扩大根治术后。目前颈部处于半屈曲状态,不能活动,腰椎处于伸直状,不能活动,双肩关节活动中度受限,双髋关节处于半屈曲状,不能活动。糖类抗原CA199 430.15u/ml↑,游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F-PSA1.44ng/ml↑,前列腺特异性抗原T-PSA4.77ng.ml↑。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湘司发[2021]15号文件规定)第十一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本院分别于2024年5月7日、2024年5月22日向湘潭市雨湖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和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发函征询意见。2024年5月13日雨湖区社区矫正管理局的评估意见为建议不适用社区矫正,2024年6月17日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对于本案暂予监外执行进行了审查,认为罪犯吴海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罪犯吴海军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吴海军诊断为右肾盂癌根治术后,强直性脊柱炎 椎体骨质改变,左侧乳腺癌扩大根治术后。目前颈部处于半屈曲状态,不能活动,腰椎处于伸直状,不能活动,双肩关节活动中度受限,双髋关节处于半屈曲状,不能活动。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湘司发[2021]15号文件规定)第十一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吴海军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