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0304刑更7号
罪犯易青松,男,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身份证号430302196905090773,高中文化,无业,住湘潭市雨湖区窑湾街道鲁班殿社区人民路朝阳街曙光坪22号附1号。
2022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22)湘0304刑初62号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决罪犯易青松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后部分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8日作出(2023)湘03刑终39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罪犯易青松以身患符合保外就医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我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本院在对罪犯易青松采取收监执行刑罚的过程中,湘潭市看守所以罪犯易青松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建议先行对罪犯易青松进行病情诊断。本院在罪犯易青松的申请下,委托湘雅附二医院对罪犯易青松是否符合暂予监外的情形进行疾病诊断。湘雅附二医院于2024年4月10日作出《病情诊断意见书》:1.疾病诊断结果:颈椎退变,C3-4~C6-7椎间盘突出,高血压病3级 很高危。2.疾病严重程度评估:被鉴定人目前诊断为颈椎退变,C3-4~C6-7椎间盘突出,高血压病3级 很高危。合并双侧颈部动脉内中膜增厚并多发斑块形成,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湘司发[2021]15号文件规定)第三条第4款规定的情形。不符合《湖南省暂予监外执行实施办法》(湘司发[2021]15号文件规定)“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情形。本院分别于2024年5月7日、2024年5月22日分别向湘潭市雨湖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和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发函征询意见。2024年5月13日湘潭市雨湖区社区矫正管理局评估意见为建议不适用社区矫正。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对于本案暂予监外执行进行了审查,认为罪犯易青松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罪犯易青松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易青松目前诊断为颈椎退变,C3-4~C6-7椎间盘突出,高血压病3级 很高危。合并双侧颈部动脉内中膜增厚并多发斑块形成,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湘司发[2021]15号文件规定)第三条第4款规定的情形,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易青松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