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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仅提供设备被诉侵犯影片著作权,岳塘法院这样判!
作者:刘珊 刘泽佳  发布时间:2024-09-12 15:38:10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酒店“电竞房”“影音房”的陆续推出,为市民提供了更个性化的选择,丰富了酒店的服务方式,但同时也引发多起影片权利人起诉酒店侵权的诉讼案件。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酒店提供设备可点映影片引起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对此,法院明确酒店仅提供影音播放设备的行为不构成对影片著作权的侵犯。

原告酷乐传媒(化名)系经授权获得案涉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放映权等著作权财产性权利及维权权利,该公司通过维权取证发现,被告乐哉酒店(化名)在其“影音房”内提供投影仪供入住者使用,且通过投影仪内部应用软件可点播案涉影片。酷乐传媒认为,乐哉酒店未经授权提供案涉影片的点播服务侵犯其著作权,遂诉至岳塘法院,请求判令乐哉酒店立即停止提供案涉影片的点播服务,以及赔偿酷乐传媒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费用共计2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乐哉酒店仅为住宿客户提供其合法购买取得的影音及网络设备,未将案涉影视作品存储至影音设备或者主动将案涉影视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未直接创设播放源。同时,乐哉酒店无法决定和控制第三方运营程序所提供的具体内容,也不存在提供相关播放软件的会员账号、密码等帮助侵权行为,故该酒店不存在侵权过错,其行为不构成对酷乐传媒著作权的侵犯,遂依法驳回酷乐传媒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酷乐传媒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岳塘法院紧跟新时代审判理念,在本案中厘清“影音房”酒店提供影音视频服务的责任边界,明确认定仅提供播放设备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有利于避免酒店在升级便民服务,优化电子设备的过程中承担过重的著作权侵权责任,为酒店的正当经营及服务创新提供法律支持,也展现了护航企业发展的智慧与决心,为服务保障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奠定基础。

 
责任编辑:刘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