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湘0304刑更8号
罪犯邓庆湘,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身份证号430321196809295516,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县射埠镇上桥村清水组,现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南岭南路城西大楼1栋202。
2022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22)湘0304刑初62号刑事判决,以犯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邓庆湘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后部分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8日作出(2023)湘03刑终39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罪犯邓庆湘以身患符合保外就医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我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对罪犯邓庆湘采取收监执行刑罚的过程中,湘潭市看守所以罪犯邓庆湘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建议先行对罪犯邓庆湘进行病情诊断。本院在罪犯邓庆湘的申请下,委托湘雅附二医院对罪犯邓庆湘是否符合暂予监外的情形进行疾病诊断。湘雅附二医院于2024年6月14日作出《病情诊断意见书》,诊断结果为“1.疾病诊断结果:高血压病3级 很高危,可疑糖尿病,双足外伤后改变。2.疾病严重程度评估:高血压病3级 很高危合并靶器官受损(左侧颈动脉分叉处斑块形成,左室壁增厚,尿蛋白2+)。3.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疾病犯罪的结论: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湘司发[2021]15号文件规定)第三条第4款规定的情形。不符合《湖南省暂予监外执行实施办法》(湘司发[2021]15号文件规定)“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情形。建议专科治疗。”本院分别于2024年7月8日、2024年7月24日向湘潭市雨湖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和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发函征询意见。2024年7月18日雨湖区社区矫正管理局的评估意见为建议不适用社区矫正,2024年8月7日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对于本案暂予监外执行进行了审查,认为罪犯邓庆湘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同意对罪犯邓庆湘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邓庆湘诊断为高血压病3级 很高危合并靶器官受损(左侧颈动脉分叉处斑块形成,左室壁增厚,尿蛋白2+)。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湘司发通[2024]32号文件规定)第三条第4款规定的情形,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邓庆湘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