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以及预先消费观念的影响,人们使用信用卡消费更加频繁。信用卡在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让一些透支消费没有边际的人产生了侥幸心理,进而为套取更多更大的消费额度而铤而走险,以身试法。近日,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案件,严格依法惩治了滥用信用卡行为。
2015年初,许某在湘潭市某商业广场办理了POS机,偶尔从事帮人“养卡”业务,收取一定比例的“好处费”。2017年初至2021年2月期间,许某因自有本金不足,先后从周某、朱某、张某等多人处租用信用卡共25张,借助信用卡授信额度偿还期限的时间差、利用POS机从中循环刷出信用额度,作为备用资金从事经营商店活动。后许某因经营商店不善,归还不上通过POS机刷出来的信用卡资金,造成银行信贷资金人民币上百万元无法归还。后许某陆续归还了持有的周某等人信用卡。
法院审理认为,许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决定对其从轻从宽处罚。因许某通过POS机刷出信用卡资金,导致银行信贷资金上百万元无法归还,其所造成的危害较大,故不适用缓刑。法院综合许某得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官说法:信用卡具有较强身份属性,租借他人信用卡,不仅违反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关于“银行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的规定,也带来了极大的风险。若借用人未按时还款,持卡人不仅需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本金、利息、违约金等,而且影响持卡人个人征信记录。出租、出借的信用卡如被借用人或者犯罪团伙用于非法套现、洗钱、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持卡人本人可能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金融消费者应结合自身经济能力及还款能力,按需申请、使用信用卡。持卡人应养成合规用卡习惯,信用卡仅能用于消费,不得流入房地产、理财、证券、生产经营等非消费领域。面对他人提出租借信用卡的要求,市民应警惕租借信用卡背后的风险,避免为今后生活埋下隐患。